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要加收滞纳金吗?
第一问: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要加收滞纳金吗?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问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要加收滞纳金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指的是扣缴义务人已扣未缴税款的情形,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补扣补缴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二条规定,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条规定,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但是,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目前上述文件均有效,当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国税发〔2003〕47向扣缴义务人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当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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