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新医保政策解读
(一)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 70 周岁的按 100 元/月标准划入、70 周岁(含)以上的按 110 元/月标准划入。
(二)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2、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个人账户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4、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5、除门急诊挂号、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外,在定点医药机构(医院和药店)使用个人账户结算医药费时,需输入个人账户支付密码。2022 年 9 月 1 日前,北京银行会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告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初始密码,初始密码无需激活即可使用。
2022 年 9 月 1 日前已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在 2022 年 9 月 1 日后仍可自由支取。
(三)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 母、子女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应备案确定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
(四)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
(五)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应确保个人账户能足额支付。
(六)参保人员个人参保状态发生变化,参加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不再参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仍可按照上述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使用。
(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
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 2 万元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 60%,上不封顶。
(八)自 2022 年度起,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与城乡居民大病保起付标准一致,调整为 3040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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