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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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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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新规速递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联合发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其中主要条款如下: 一、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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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新规速递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联合发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其中主要条款如下: 一、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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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联合发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其中主要条款如下:
一、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国家近年来连续出台关系国计民生的各项优惠政策,让我们一起珍惜利好环境,撸起袖子加油干,共创中航天业的崭新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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