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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起,这些涉税新规正式施行!

3月份起,这些涉税新规正式施行!

  • 分类: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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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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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3月份起,这些涉税新规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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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起,这些涉税新规正式施行!

  1.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正式施行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税务部门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

  为持续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切实服务和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3.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4.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

  二是明确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

  三是优化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

  四是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

 

                                                         (转自微信公账号: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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