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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VOCs专项帮扶检查进行中....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各地VOCs专项帮扶检查进行中....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 分类:河北子公司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6-23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各地VOCs专项帮扶检查进行中....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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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河北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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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VOCs专项帮扶检查进行中....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一、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4、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四、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VOCs产品除外)。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九、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工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

  2、工艺设施去除率

  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4、无组织排放

  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

  VOCs物料储存

  1、容器、包装袋

  ①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②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

  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浮顶罐浮盘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固定顶罐的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3、储库、料仓

  围护结构是否完整,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是否关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除外)。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1、液态VOCs物料

  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2、粉状、粒状VOCs物料

  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3、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汽车、火车运输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对VOCs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至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气回收量。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1、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①液态、粉粒状VOCs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②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化学反应单元

  ①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②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是否密闭。

  3、分离精制单元

  离心、过滤、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其他分离精制过程排放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真空系统

  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配料加工与产品包装过程

  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有机聚合物(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制品生产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其他过程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8、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排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业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有泄漏。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

  设备和管线组件泄漏

  LDAR工作

  企业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工作。

  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等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

  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

  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属于违法行为。

  敞开液面VOCs逸散

  1、废水集输系统

  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沟渠输送未加盖密闭的,废水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2、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的,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采用固定顶盖的,废气是否收集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是否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TOC或POC浓度进行检测;发现泄漏是否及时修复并记录。

  有组织VOCs排放

  排气筒

  VOCs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

  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废气治理设施

  1、冷却器/冷凝器

  出口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是否存在出口温度高于冷却介质进口温度的现象。

  冷凝器溶剂回收量。

  2、吸附装置

  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

  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

  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

  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

  3、催化氧化器

  催化(床)温度。电或天然气消耗量。催化剂更换周期、更换情况。

  4、热氧化炉

  燃烧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洗涤器/吸收塔

  酸碱性控制类吸收塔,检查洗涤/吸收液pH值。

  药剂添加周期和添加量。

  洗涤/吸收液更换周期和更换量。

  氧化反应类吸收塔,检查氧化还原电位(ORP)值。

  台账

 

  企业是否按要求记录台账。建立完善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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